众辰科技: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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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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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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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办理有关档案文件、
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文件和工作移
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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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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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及绩效考
核外,还必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指导和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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