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辰科技: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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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
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
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
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
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七条   上述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
解释说明。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此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
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时,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
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在实行累计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
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
  (二)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的,股
东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
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三)如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若
因此导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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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当选的董事名单。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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