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辰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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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
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
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
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最后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审议、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批
准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六条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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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选聘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
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
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
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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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文件
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六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
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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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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