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 永鼎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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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树立
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目标与价值导向,提升公司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永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二)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和绩效为基础,
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考《江苏永鼎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收入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责任、
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组成;
     (三)基本年薪按照职系与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由公司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审定;
     (四)绩效年薪根据年薪标准、公司绩效完成情况、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考
核的结果和等级确定,考核由复合指标构成: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
规范运作、职业道德、保密规定、企业文化建设等多方面。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九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标准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
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
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内设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实施
考核及初步确定分配的管理机构,由其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并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在年度结束时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综合财务、人力资源、安
全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
定。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绩效评定结果及考核办法规定,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预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一个月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完成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基本年薪分十二个月逐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定后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批后按
年发放。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董事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酬,
不得随意选择和两(多)头兼得。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后,与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制度
相脱钩。
  第十九条 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情况,本制度
应及时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如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
以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体系的基本制度,具
体实施细则另定,并作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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