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本细则所称
董事是指在本公司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其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候选人、经理候选人以及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在全体委员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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