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 永鼎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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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
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
息披 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
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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