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
作的机构,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
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含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含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九)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二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三)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四)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七)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三) 公司尚未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
告;
(三十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
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
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
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第
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
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
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永鼎股份 公司代码:60010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位(部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门)职务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所处阶段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