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 永鼎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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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完善经理层的工作制度,规范
总经理的管理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以确保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运作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受董
事会委托,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
总经理 3 名,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以
兼任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
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
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年富力强,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
感和责任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以及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经营业务和管理工
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权限由总经理决定。
  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核算和资金
调度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总经理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签发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性文件;
  (十三)根据公司内部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具体工作划分为不同的管理范围,
授权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
分管范围内尽职履行,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资产
收购、出售、租赁、承包、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总经理按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
会负责,并自觉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二)注重市场信息,不断降低物质消耗及费用,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
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职工生活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各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九)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职务提供担保;
  (十)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
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十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十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进行经营管理决议的机构,主要讨论决定经营
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提交总经理
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经
理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下属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其各项会务工作(包
括议题征集、会议通知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职工工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总经理应在 5 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3 名以上(包括 3 名)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公司董事长提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会议结论。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会议决定涉及任何出席会议的人员或者与其有直接利害
关系时,该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总经理会议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
总经理会议记录应注明该出席会议人员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的投资计划,在确定
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由有关部门拟定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
料,提交经营层审议并提出意见。
  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第二十三条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任命公司中层领导时,应先提交
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根据董事会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
董事长和总经理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审核,
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
报核,财务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其他工作程序: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公司内控
制度》执行。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事会和
审计委员会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
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
同。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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