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
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节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
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
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
组合。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不从
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二章 交易品种与类型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
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
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
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
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及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
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
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
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
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十三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四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运作和
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设立由企业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参与的专项工作小组作为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运作和管理,对市场风
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具体负责各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
行;
(二)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制定相应
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三)公司可持续发展与合规中心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审
查监督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管理中心及时
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公司及各子公司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
(四)证券与投资中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
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专项工作小组应加强对国际和国内经济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
开展或中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计划;
(二)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市场调查和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实际业务
规模匹配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和衍生品的种类、数量、
金额、合约期限、履约担保、交易杠杆倍数、流动性安排、清算交收原则、支付
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三)专项工作小组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
比价,经公司批准可交易的金融机构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四)专项工作小组应对每笔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杜绝交
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专项工作小组应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证
券与投资中心通报,证券与投资中心负责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
法合规性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
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六)可持续发展与合规中心应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
(七)管理层代表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套期效果进行定性评估和
定量评估。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各个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
独立,分工明确,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可持续发展与
合规中心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当出现基础标的价格发生剧烈波动等情形,需对已审批方案的策
略进行重大调整,或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专项工作小组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
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
公司应及时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情形,具体指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
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期货和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
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与合规中心有权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及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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