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 永鼎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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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中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被审
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建议,以保障公司运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为会计专
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领导下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部应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
专业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审计专业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实敬业、
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
 (二)熟悉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能遵纪守
法,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文字表达等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
行,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公司应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
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刁难或打击报
复。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
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审计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条   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经公司批准,可邀请各职能部
门的专业人员、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等共同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并组成
专项审计组。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公司贡献突出的,应按公司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经
济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职责在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经
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拟定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根据经审定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开展具体项目的审计工作。
  (二)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审批通
过后实施。审计部应提前1日向被审计单位签发审计通知书和重要事项承诺书,
并提供需要的资料清单。自审计之日起,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
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
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清单上需要的审
计资料并签署重要事项承诺书。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
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
单位的情况。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
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
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在审计查
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复核,然
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结束时,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根据审
计结果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
审计建议等内容。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
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无异议的,则
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发审计报告签收单至审计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将审计结果
和被审计单位回复汇报至公司审计委员会。
  (五)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单
位进行回访,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采纳审计意见和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进行后续检查,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六)审计资料归档: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审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以备查用,具体
内容依照国家与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
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审计部
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
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
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
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公司应当按照管辖权
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
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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