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连锁: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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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江西国光
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骨干。不
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注销激励对象因
考核结果未达到 A 当期不能行权的 7.80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
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由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考核结果未达到 A
当期不能行权的 7.80 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核查意见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审议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实施
激励计划能够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该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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