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依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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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
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
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的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如有,下同)和子公
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
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
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
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
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
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
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
外报送应按照《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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