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事项。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
开的事项。。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
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董事
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对外披露的事项在向董事
长汇报后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
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同类交易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三)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
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适用该条规定;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重大风险事项:
账准备;
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
相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材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件:
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八)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可能会对公
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
的信息。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报告。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派的人员接管相关
事务前,应负责控制重大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重大信息的知情人情况做初步记
录。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
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
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具体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等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成交确认
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审议或信息披露义务时,
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
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未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的任何部门均不得对外披露
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
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
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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