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依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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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
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
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
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
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
计算。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章程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
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者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
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
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
述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规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
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票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
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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