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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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赛福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股
东签名册、会议议案等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全部文件,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
行了见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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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现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情况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
票时间、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及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市吴中区太湖新城友翔路 99 号苏州
湾中心广场 B 座 12 楼会议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并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40 人,代表公司股份 84,350,1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9.3862%。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所代表的股份数量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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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
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经审议,依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
表决通过了:
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各项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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