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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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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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
刘书含、李妍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http://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
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刘磊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5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434,216,25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5.231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共20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7,123,9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2.2007%;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20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外,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关于增补李先俊先生、李瑞
云先生和蔡世安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徐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
议案》,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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