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5-039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63 名,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06.4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02%。
?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6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国资委批复同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3),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收
到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菲达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浙国资考核
〔2023〕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告编号:临2023-03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杨莹作为
征集人,就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
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公告编号:临2023-036)。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38)。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数量比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及预留授予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及预留授予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3年9月8日,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9月7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当人选;
首次授予部分仍在职的激励对
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2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8%, 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年 67.1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62%,且不低于对标 水平;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以2022年研发费 益率为4.67%,且不低于同行业
用为基数,2023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5%;2023年新 平均水平;2023年研发费用增
增专利授权量不少于55件。 长率为16.48%;2023年新增专
注:①本计划“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 利授权量为63件。
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作为计算依据;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因公允价值计量
方法变更,或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
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部分仍在职的263名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考核结果划分为4个等 激励对象中,258名激励对象
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 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 “优秀”或“称职”,个人绩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考核中的特殊情况由董 效考核标准系数为100%;5名
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结果为“基本称职”,个人绩
标准系数 100% 80% 0
效考核标准系数为80%。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6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6.40万股。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相应可解除限
售期内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26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906.4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2%。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
及数量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售的限制性股 数量占已获授
(万股) 票数量(万股) 数量的比例
汪艺威 副董事长、总经理 30.00 12.00 40%
郭滢 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30.00 12.00 40%
吴黎明 党委委员、董事 40.00 16.00 40%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赵琳 30.00 12.00 40%
总工程师
寿松 副总经理 30.00 12.00 40%
吕自强 副总经理 30.00 12.00 40%
朱叶梅 财务总监 15.00 6.00 40%
核心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共256
人)
合计263人 2281.00 906.40 39.74%
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首次授予部分具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2023年度业绩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标准系数为100%;5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个人
绩效考核标准系数为80%。上述人员作为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数量合法、
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为26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的906.4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
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63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63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菲达环保本次解
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5年9月7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符合《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
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必要手续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报备文件
会议决议;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