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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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
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用举手表决、
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员及其他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
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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