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亨通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
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
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原则上,公司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委员应当
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
用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员
及其他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
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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