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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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亨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报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书面的本年度审计工作安
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
与年审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
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
行沟通,尤其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
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召开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
议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
意见。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
司作出书面说明。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
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
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
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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