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 有
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
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
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
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括:
权限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
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
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
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
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
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外汇汇率变动趋势的
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公司销售部门应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
总裁审核。
(四)总裁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超
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五)财务部根据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七)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
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
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裁。
(八)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裁。
(十)财务部根据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十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
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须符合不相容
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
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
报总裁。
第十七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
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
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
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二十二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财务
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并解释,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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