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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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处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注重实效”
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市场舆论,避免和消除因舆论传播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
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
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汇报与沟通及市场澄清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及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
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
作组,公司董事会秘书按要求及时上报浙江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刊物、微信、微博、论坛、股
吧等各类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
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以电子版的形式保存一
年。
  第十二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
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立足实际认真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传播公司价值。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
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或监管部门报告
取处理措施;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
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并实施恢复管
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上市地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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