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5-46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5
日及 2025 年 0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
发展需要,公司拟在 2025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20,000 万元人民币(或
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
至审议 2026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0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下属全资公司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汉检
测”、“债务人”)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北
京分行”、“债权人”)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为上述事项
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签署日期
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鼎汉技术 鼎汉检测 上海银行 1,000 2025 年 08 月 22 日 3,300 4,300
北京分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
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09 月 20 日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八区 2 号楼 10 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 李彤
注册资本 3,500 万人民币
生产铁路设施检测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检测设备(限外埠);数据处理(PUE
值在 1.4 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技术检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委托加工机械设备、电子产品;
经营范围
电脑动画设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都鼎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股权结构
成都鼎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5 年 0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332,962,159.02 206,194,922.44
负债总额 250,853,118.87 128,831,660.65
其中:银行贷款 32,960,000.00 39,945,478.46
流动负债 250,853,118.87 128,831,660.65
净资产 82,109,040.15 77,363,261.79
主要财务数据 2025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46,405,249.81 105,851,202.89
利润总额 4,831,534.42 13,403,260.48
净利润 4,745,778.36 13,720,149.69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甲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二)保证人(乙方):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
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
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
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
贴现款、垫款等)。
(四)债权确定期间:自 2025 年 08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06 月 12 日止。
(五)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
(七)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八)保证担保的范围:
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
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
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执
行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担保物处置费、登记费、过户费、翻译费、鉴
证费、公证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
的其他损失。
担保责任。
(九)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
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
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
的付款日。
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
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
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
起三年。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9,372.24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 29.78%;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 1,000
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
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
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
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
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普惠及小企业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