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光学: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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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凤凰光学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非独
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制定和审查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提出考核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力资源、财务、公司治理等业务的部门为委员会工作
支持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具体如下: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召集人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
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其他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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