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和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六条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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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专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
应不少于一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审计专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
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专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
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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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
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
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
项相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
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
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
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
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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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审计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 7 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
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
或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 20 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
组或内审机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
委托人审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
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
结果书面报内部审计机构;
(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
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天
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审部
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
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
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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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
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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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立
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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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
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凭证、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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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监察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反下列行为的,由公司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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