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元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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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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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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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应
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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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
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
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
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
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类似业
务合同,聘期 1 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二)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
高于 15%;
  (三)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
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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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
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
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
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四章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二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采用单一选聘的方式,由审计委员会评价并审核通过
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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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五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
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
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
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改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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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
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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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查,在聘任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
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
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
少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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