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元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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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制度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
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聘请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及其他《公司章程》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确定董事津贴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除独立董事)进行考核,
具体测算和兑现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实施。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确定。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六条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为 6 万元人民币(含税),每 12 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
付 6 万元人民币(含税)。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
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
实报销。
     (二)非独立董事
办法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
     第七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每 12 个月支付一次,在
每 12 个月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发放按
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薪酬、津贴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在发放时代扣代
缴。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次月
起停止向其发放董事相关津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
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有权扣减或取
消其津贴或(薪酬中的)绩效奖金,已经发放的津贴或绩效奖金,公司有权追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
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
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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