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及限制规定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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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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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
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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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确认其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认定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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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系
统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系统申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
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
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是否有关。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应当按以下
流程进行报告: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填写《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意向表》,减持计划应提前至
少 15 个交易日、增持计划应提前至少 2 个交易日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确认,并通
知证券事务部。
(二)在收到《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意向表》后,董事会秘书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核查,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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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并于收到买卖计划通知的 2 个交易日内出具反馈意见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
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
计划。
(三)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应当于当日填写《持股变动申报表》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四)在收到《持股变动申报表》后,董事会秘书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完成系统申报,并由公司进行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后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违反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
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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