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元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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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本制度规定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
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的义务或已经
获得有效授权。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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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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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 内幕信息一般情形下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公司各分
公司、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本制度。
  (二) 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
持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
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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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告知相关知情人该信息的
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将相关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登记。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
                      ,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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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交易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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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
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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