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元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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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
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浙
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
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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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
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
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如其
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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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及
不竞争承诺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已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
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
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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