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重工: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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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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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
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6.1.9 条、第 6.1.10 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
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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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诉讼、仲裁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其它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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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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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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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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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
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投资部。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
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
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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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或经合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政策、法律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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