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重工: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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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定期报告的
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证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
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在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
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备忘录等,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
度,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
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
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或经合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政策、法律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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