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重工: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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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时,按本制度之要求执行。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审计
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
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的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经营层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五)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六)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七)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审计部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
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
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
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对需要审计的事项,由公司审计部拟订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
求和期限。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
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
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
加。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征
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
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二十条   审计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
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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