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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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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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的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
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投资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
秘书处理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
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将相关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要求
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承诺函,避免信息扩散、流传出去;并应在第一时间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
密承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由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
出最终决定。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
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
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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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将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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