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然德: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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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
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
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
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配备若干相
应的审计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
控制建设。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
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
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
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计
划,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应
当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
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
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负责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经董事长同意可请求公司管理层或借助外部力量协助
内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
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审计部门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
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
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内部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审计
建议、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声明。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
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
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公司风险,以风险为基础
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
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
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部门或者被审计人员送
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了解被审计部门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
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
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内审工作结束时,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
提出内审报告(初稿),经董事长同意,可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
对象应当在收到内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
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对内审报告书如有异议,可在 10 日之内向董事长提出
申诉,董事长在接到申诉材料 20 日之内作出复审意见。如无异议,提出相应的
整改措施。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内审报告(初稿)连同反馈意见,由内部审计人
员起草内审报告书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    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的报告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
计对象应当就报告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审
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有权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检
查。
                第五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
计制度、审计项目的审计标准,制定审计工作手册。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人制定全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人要积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
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总结、交
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或奖
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
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
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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