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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业务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
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
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登记审批
表及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涉及内幕信息的还需登记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判断,出具审批意见并提交董事长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一事一登
记”原则完成暂缓、豁免信息的档案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
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
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原因和依
据
暂缓披露的期
限
是否已填报暂
相关内幕人士的是否
缓或豁免事项 是□否□ 是□否□
书面保密承诺
的知情人名单
董事会秘书审
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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