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 公告编号:2025-043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汇联路 33 号公司 A 栋 1 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22 日
上午 9:15 至 2025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
(5)会议召集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迪清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486,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325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96,165,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513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27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321,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125%;
(3)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网络和现场)共8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321,61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116%,占扣除已回购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的股份后的股份的1.8125%。
(4)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5)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14,486,531(1 亿 1448 万 6531)股,意见如下:
同意:113,827,458(1 亿 1382 万 7458)股
占 99.4243%
反对:569,600(56 万 9600)股
占 0.4975%
弃权:89,473(8 万 9473)股
占 0.0782%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8,321,610(1832 万 1610)股,意见如下:
同意:17,662,537(1766 万 2537)股
占 96.4028%
反对:569,600(56 万 9600)股
占 3.1089%
弃权:89,473(8 万 9473)股
占 0.4883%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14,486,531(1 亿 1448 万 6531)股,意见如下:
同意:109,458,728(1 亿 0945 万 8728)股
占 95.6084%
反对:4,939,630(493 万 9630)股
占 4.3146%
弃权:88,173(8 万 8173)股
占 0.0770%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8,321,610(1832 万 1610)股,意见如下:
同意:13,293,807(1329 万 3807)股
占 72.5581%
反对:4,939,630(493 万 9630)股
占 26.9607%
弃权:88,173(8 万 8173)股
占 0.4812%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14,486,531(1 亿 1448 万 6531)股,意见如下:
同意:109,463,328(1 亿 0946 万 3328)股
占 95.6124%
反对:4,935,730(493 万 5730)股
占 4.3112%
弃权:87,473(8 万 7473)股
占 0.0764%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8,321,610(1832 万 1610)股,意见如下:
同意:13,298,407(1329 万 8407)股
占 72.5832%
反对:4,935,730(493 万 5730)股
占 26.9394%
弃权:87,473(8 万 7473)股
占 0.4774%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三名非独立董事,陈迪清先生、黄益全先生、刘
福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9,729,993(1 亿 0972 万 9993)股
占 95.8453%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565,072(1356 万 5072)股
占 74.0386%
同意:109,734,072(1 亿 0973 万 4072)股
占 95.8489%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569,151(1356 万 9151)股
占 74.0609%
同意:109,550,190(1 亿 0955 万 0190)股
占 95.6883%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385,269(1338 万 5269)股
占 73.0573%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三名独立董事,陈靖丰先生、曹惠民先生、刘维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
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9,541,967(1 亿 0954 万 1967)股
占 95.6811%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377,046(1337 万 7046)股
占 73.0124%
同意:109,515,409(1 亿 0951 万 5409)股
占 95.6579%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350,488(1335 万 0488)股
占 72.8674%
同意:109,506,401(1 亿 0950 万 6401)股
占 95.6500%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341,480(1334 万 1480)股
占 72.81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博文律师、欧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