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格林美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
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年度
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
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
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
访者的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
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
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中的一家或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
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