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
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在选举 2 名以上(含
决权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之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
相关规定。
第四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实行差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
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的人数。
第五条 公司一次仅选举 1 名独立董事或者 1 名非独立董事时,
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公
司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
权”项。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
和解释。
第七条 董事选举时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和独立
董事 2 个单独的议案组分开进行投票,并在议案组下列示董事候选人
作为子议案。
第八条 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
票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人。股东
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
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
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第九条 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
序确定当选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