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南油: 招商南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5 0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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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臵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
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
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
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
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
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
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
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臵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
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
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臵换。
  臵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
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
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臵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
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
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
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
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臵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臵的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
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
性。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
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
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
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
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
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臵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臵换的除外),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臵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臵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者臵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
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1次,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
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
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
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臵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
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
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
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
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规范运作》规定
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
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
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
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
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臵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如适用);
  (四)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臵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
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本
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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