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
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有关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
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
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
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
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