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科华控股
股票代码:603161.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文松路223号C9号楼4017室
通讯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成山路2388弄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5 年 8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
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
等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科华控股 指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
指 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
晶优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报告书 指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涂瀚与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文松路223号C9号楼4017室
法定代表人 武飞
注册资本 276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MAC5755X7A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2-12-02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电
子器件制造;贸易经纪;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
经营范围
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合计 1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姓名 曾用名 职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武飞 无 执行董事 男 中国 上海 否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发展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上海晶优 21,691,419 11.16% 3,845,279 1.98%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别受让上海晶优持有的上市公司 17,071,445、774,695 股股份,合计受让上海晶优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7,846,14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18%。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如下:
甲方 1:卢红萍
甲方 2:涂瀚
乙方: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
在本协议中,甲方 1、甲方 2 又合称“甲方”或“受让方”,乙方又称“转让
方”,甲方、乙方合称“双方”。
乙方系上市公司的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持有上市公司 21,691,419 股
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6%)。甲方 1 拟受让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份”),标的股份的股份总数为 17,846,140 股,标的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为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
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股流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8.78%,且上述股份中 1,149,939 股为无权
利限制的流通股,其余股份处于被质押或司法冻结状态)转让给甲方 1,乙方同意
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 2,即持有的上市公司 774,695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的 0.40%,774,695 股全部为无权利限制的流通股)转让给甲方 2,甲方
同意受让乙方所持标的股份,乙方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利随标的股份的转让而
转移给甲方。
双方协商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标的股份的股权转让价格为 16.46 元/股,标的
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293,747,464.40 元(以下简称“本次转让价款”)。
即人民币 117,498,985.76 元(大写:壹亿壹仟柒佰肆拾玖万捌仟玖佰捌拾伍元柒角
陆分)。乙方应在收到第一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的尽快办理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和
司法冻结手续,并应在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和司法冻结
手续。
业银行(“共管银行”)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名义开立一个共管账户,甲
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第一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的 9,000 万元(以下简称“专用款项”)
支付至该专用账户,剩余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共管银行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必须由甲方 2、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共同向共
管银行发出指令后方可进行资金划付。
解除质押和司法冻结手续或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用途。
事宜,并向甲方提交相关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券商同意解除股票质押的证明文件或者
法院同意解除股票司法冻结的裁定。
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办理上述共管账户的共管解
除。
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29,374,746.44 元(大
写:贰仟玖佰叁拾柒万肆仟柒佰肆拾陆元肆角肆分)。乙方在收到第二笔标的股份
转让价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需提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
三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46,873,732.20 元(大写:壹亿肆仟陆佰捌拾柒
万叁仟柒佰叁拾贰元贰角)。
信息由乙方另行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同意,银行账户信息书面告知甲方后,未经甲
方书面同意,银行账户信息不得变更;如乙方拟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需至少提前三
(3)个工作日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条 标的股份的交割及交割后续事项
开始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
成股份交割手续,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交割日。
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需要签署
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
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过渡期安排
担过渡期安排。双方同意:
议事项时,虽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表决,但该等表决不得损害甲方因本协议
而享有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甲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重大
利益的行为。双方同意,于过渡期间内,双方以及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对
双方及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履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监管
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
荐并当选的董事不会提议、不会赞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如下事项:
易或行为。
第四条 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的事项
的改选和聘任。交割日后,甲方将提请上市公司召开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会、股东会,乙方承诺,乙方及其提名的董事在相应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上述相
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第五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议均在其公司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已取得必要的公司授权。
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质押、诉讼、仲裁、司法冻结、限制/禁止转让、设置第
三方权益、其他争议等其他权利受限或权属纠纷情形。
甲方及甲方所聘请中介机构(如有)所作之陈述、说明或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
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错误、重大遗漏或误导。
其他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其他情
形,上市公司不存在为乙方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份。乙方承诺充分配合甲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将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顺利过户至甲方名下。
行本协议;
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次股份转让价款。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相应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第六条 税费
承担。
税务部门申请并获得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税费减免待遇(如有)。
第七条 保密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除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或顾问以外,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况。
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暴
乱、战争,其中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政府部门认定为准),该类事件
于本协议签订日后出现使得一方或双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
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
力事件的影响。
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
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
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三十(30)天或以上并
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
或承诺,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守约方为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而付出的合理成本。
期支付的,则甲方需承担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此外,如果上述
任何一笔款项的支付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及与本次股
份转让有关的其他协议(如有)。
乙方继续履行协议,同时有权要求乙方以甲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金额为基数、按照
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结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甲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逾期一
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除
公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签署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
方式迅速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在上
海进行仲裁,仲裁程序将按照上海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
局裁决,对本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对于标的股份 1,即上市公司 17,071,445 股流通股,其中,1,149,939 股为无权
利限制的流通股,12,846,140 股处于被质押状态,3,075,366 股处于被司法冻结状态。
对于标的股份 2,即上市公司 774,695 股流通股,其中,774,695 股均为无权利
限制的流通股。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
当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重大信
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武飞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武飞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
基本情况
科华控股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常州市
限公司
股票简称 科华控股 股票代码 603161
上海晶优新能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市松江区文松路 2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号 C9 号楼 4017 室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
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是 否 为 上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本 次 权 益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 动 前 拥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数
持股数量:21,691,419 股
量 及 占 上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持股比例:11.16%
份比例
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变 动种 类: 人民币普通股
义 务 人 拥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数
变 动数 量: 17,846,140 股(减少)
量及变动比例
变 动比 例: 9.18%(减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是 否 拟 于
是 □ 否 √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
否 在 二 级市 场 买 卖 该 上 市 是 □ 否 √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 股 股 东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减 是 □ 否 □
持 时 是 否存 在 侵 害 上 市 公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不适用 √
控 股 股 东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减
持 时 是 否存 在 未 清 偿 其 对 是 □ 否 □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 不适用 √
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 次 权 益变 动 是 否 需 取 得
是 √ 否 □
批准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
是否已得到批准
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武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