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风光: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00: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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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振华
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
照招股说明书、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
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
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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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管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
申请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
用途。
      第六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
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
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
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
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违约责任;
      (六)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
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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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
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
作的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应变更或挪作他用;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
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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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应
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
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提供便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
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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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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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或者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
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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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第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审计委员会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
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
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委员会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具体程序如下:
     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投项目时,项目责任单
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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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认后,由公司总经理书面向董事
会提议。
      公司董事会作出募投项目变更决议后,应及时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在在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独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前,
不得擅自变更募投项目。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则可免于履行前款程
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如适用);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
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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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
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
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
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
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
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
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
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专
项报告》”),《专项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9-
的要求。
         《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
告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披
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
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
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
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
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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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
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
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实际
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上述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
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
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由董事会对外
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11 -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修订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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