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
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
要内容。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
法律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
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
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用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
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
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
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
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
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
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收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
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
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
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
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
务部和投资管理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
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
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
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的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
超过 6 个月。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
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
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科
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对该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范围内具
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
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但若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或单个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数量
超过公开披露资金数额 5%(不含 5%)的,总经理应将有关情况报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
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募集资金运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司董
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
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
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
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
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