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根
据国家审计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置独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下称“内审机构”),按业务需
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
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规章的报告情况,维
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为
加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五条 内审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其人员在执行工作时应当客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在确定的审计范围、执行审计方案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应受干扰,保持无偏
见、不偏不倚的态度并回避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六条 内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拥有执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胜任能 力,
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需符合
公司管理需要。按不同的审计目的,公司内部审计划分为内部财务报表审计、经营
业绩审计、高管离任审计、内控制度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八条 内部财务报表审计:内部财务报表审计的对象是下属各子公司向公司
总部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包括与内部财务报表相关的财务资料及其他资
料。审计目的是为提高财务报表重要项目及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
第九条 经营业绩审计:经营业绩审计结果是公司总部对下属各子公司的经营
业绩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相关的工作开展在内部财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
审计目的是为提出各有关经营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有关因素对实际经营业绩的影
响等。
第十条 高管离任审计,是对由公司任命或推荐的下属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
离任时企业财务状况、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以及离任时有关财产、未了经济事项、
其他有关事项的移交情况等进行审计。目的是明确其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内控制度审计:是内审机构运用专门的方法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内控制
度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控,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内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要固定资产
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是否符合公司审批流程,投资预算是否合理,决
算移交是否合规等进行检查。目的是为提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
效益,并保证其合规性。
第十三条 其他专项审计:是内审机构发挥专业特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规范公司运作为目的而开展的、供公司决策层参考的专项审计活动。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组织?
第十四条 内审机构独立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其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履行工作职责,并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内审机构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决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
机构进行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及其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账册、凭证
等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必要时可以复制。也有权查看被审计
单位的相关经营场所,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
应当给予必要的协作和配合。
第十七条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内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经
常性的审计工作。年度审计计划是对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内审机构
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内审计划,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审机
构应当依据计划的执行结果或实际工作需要修改审计计划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审工作操作规范,操作规范参照国家审计
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内审人员应按操作规范要求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成果的书面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符合
规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以正确传递审计信息。?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由内审机构报送公司董事会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抄
送被审计单位或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内审机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整
改意见。审计整改意见以“内部审计意见书”形式送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针对内部审计意见书中的问题给出
整改计划并报送内审机构,在整改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
报送内审机构。必要时内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内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因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公司
总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内审工作不予协助和配合,或者
未能提出书面整改计划的,由内审机构责令改正。对内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被审
计单位未能按期整改的,在公司范围内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如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
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予以调动原工作岗位或免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