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科技: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00: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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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
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
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
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
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告知董办。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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