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股份: 新澳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00: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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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浙
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信息
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证
券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要求申请
部门补充提供资料,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
券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行为,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
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
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
              □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国家秘密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商业秘密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定期报告中客户、 供应商名称      □其他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            是□        否□
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            是□        否□
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
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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