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证券简称“金域医学”,证券代码“603882”)及其衍生
产品(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购买或出售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
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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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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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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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在 6 个月内减持过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前述方式购买的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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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
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
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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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
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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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以上人员应当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交所和广东证监局。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益。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
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相关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上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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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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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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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___________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本人确认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
买卖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
息。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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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__________
____________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悉。
□ 同意您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进行
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公司证券的情
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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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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