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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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
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
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司依法披露内
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软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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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
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
标志,并采取适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
制、保存、维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
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传递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
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
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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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
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
答复进行审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
良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广东证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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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广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
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政府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行政管理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
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
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
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
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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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在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政府
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公司应当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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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
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披
露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
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
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
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
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
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
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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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
得将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也不得在公司
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保密
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
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进行
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
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
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
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
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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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本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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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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