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
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内容一致。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当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
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四、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管理办法》
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
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以2025年8月2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05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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